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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

附则

[日期:2012-04-25] 来源:卫生部  作者:ecphf录入 [字体: ]
为了健康
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条 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(甲级、乙级)中包含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项目和(或)个人剂量监测项目的,不必再单独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资质和(或)个人剂量监测资质。
第三十一条 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二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附件:
1.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仪器设备条件
2.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(样式)
3.技术评审要求
4.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
5.整改意见通知书(样式)
6.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
7.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
8.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(样式)

【内容导航】
第1页:总则 第2页:申请与受理
第3页:技术评审 第4页:审核和批准
第5页:变更与延续 第6页:监督管理
第7页:附则 第8页:附件1: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仪器设备条件
第9页:附件2: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第10页:附件3:技术评审要求
第11页:附件4: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第12页:附件5:整改意见通知书(样式)
第13页:附件6: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第14页:附件7: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
第15页:附件8: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(样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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